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的功能要求
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的功能要求:
1. 在电站阀标准规定的工作条件下,巨龙阀门的电动执行机构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部分的规定。
2. 电动装置的防护等级:户内应不低于IP55(不带机械制动)和IP54(带机械制动),户外应不低于IP65。
3. 对电动执行机构实施手动操作时,在达到电动执行机构最大控制转矩情况下,作用于手轮上的操作转矩应不小于15Nm,手轮(柄)的结构应能承受附加杠杆的驱动。
4. 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:
a)输出表示全开、全关及至少一个中间位置的状态信号;
b)在负载超出最大控制转矩时,输出开、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;
c)输出表示美标阀门位置的电阻信号或(4~20)mA DC电流信号。
5.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:
a)在负载超出最大控制转矩时,输出开、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;
b)输出表示阀门位置的(4~20)mA DC电流信号,其负载能力应不小于650Ω;
6. 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:
a)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:
b)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:
c)实现远方和就地操作控制及远方和就地之间的切换。
d)就地操作控制部分须有防护措施,以防止误操作。
e)在控制信号中断时应保持不动或回到安全位置。
7. 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:
a)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的所有功能;
a)通过显示各种符号、数字、文字的人机界面进行参数设置、调试和故障诊断;
b)通过死区自适应或其他方式,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均不发生振荡;
c)对输入的三相电源自动进行相序纠正;
d)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在原位置,并给出故障状态信号;
e)具有现场总线的通信接口,并符合JB/T l0308.3的要求。